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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888集团官方网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传时间: 2015年05月14日 13:48 来源:welcome888集团网站 作者: 浏览次数:[]

 

 

 

 

 

杭职院〔201533

 

 

 

关于修订《888集团官方网站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的要求,为适应学校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对《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职院〔2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执行。

888集团官方网站院长办公室                 2015428日印发

2015428

888集团官方网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与发挥我们教职员工科研积极性、创造性,创设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提高我们的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并使我们的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状况、专业、发展规划及现有科研基础,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研项目应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坚持以面向生产、面向实际的应用研究为主体,加大科技开发的力度,加快高职教育教学研究的步伐,服务于地方经济与产业,推动我们高职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 学校支持科研人员(教师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鼓励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合作或联合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开发与智力服务,承担企业委托项目与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我们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科研处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五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专职管理机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科研工作。具体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代表学校对全校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科研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具体包括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与督查、结题、科研经费使用审核、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组织、落实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综合管理并监督实施,协调本部门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包括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配合科研处做好项目的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二级学院需根据本部门情况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兼)职科研秘书,配合学校科研处具体负责做好科研项目的各项过程管理工作,切实抓好科研开发和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和审计部门是学校科研项目监督和审查机构。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在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和监督下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项目负责人一般由项目申报人担任,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科研项目主要分为三大类:纵向项目(国家、部委、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协作项目,承担横向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开发、技术服务项目等)和校级项目(校内自选项目)。

第十条 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项目的认定。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国家权威机关认定的国家级其它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科技厅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以及有关权威机关认定的其它项目。有争议时,以省教育厅科研师资处的口径为准。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科研处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的程序。

1.纵向项目(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计划、基金项目)的申请,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规划、计划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并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并填报《计划任务书》或《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必要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通过后上报有关的主管部门。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通过专家组评审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对确定上报的项目,科研处督促申请人根据同行专家论证评审的意见完善项目申请书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2.横向项目应采用合同文本,所有横向研究项目,需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二级学院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由科研处会同所在二级学院、学校财务处和审计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审定通过立项后,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合同文本交科研处备案。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具体参见学校科研处“关于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办理。

3.校级项目由校科研处负责立项管理。校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同一人不得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项校级项目。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校级一般项目。

4.凡是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申请时必须另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并按照国家和我们有关知识产权

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中各二级学院要对科研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十四条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限制或取消项目所属二级学院项目申报,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者;

2.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未及时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履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要求,无故中止研究或拖延规定结题时间达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发展计划。获立项的申报材料由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分别建立项目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二级学院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的安排。项目组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年度科研计划,并按照所签署的《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保证科研计划的分步实施。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必须按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的要求和规定,实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公开信息需及时提交科研处公开发布。

1.公开范围:各级财政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2.责任主体:项目承担的二级学院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人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主动、如实地公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公开环节及内容:各类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包括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三个环节。即:

立项信息公开:在1个月内公开项目立项部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经费支持方式和强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过程信息公开:每6个月公开一次,包括经费到位情况、阶段性成果、实际经费使用总额和相关预算科目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办公用品、差旅费、通讯费、人员经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管理费等,大额设备和材料须按照有关要求采购应当公开所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和价格。

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在1个月内公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获得的标志性成果、经费结算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和验收意见等。

第十七条学校科研处对各级各类的科研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年底由项目组认真如实填写《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登记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后送交科研处归档。对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研究计划。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和进度。如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上报立项主管部门批准。无故不能按期结题或中止研究的,其责任由项目组负责人承担。如需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报告,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对于无故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科研处可酌情采取中止、撤题等办法处理,并有权追回不合理开支的经费,停拨下一阶段的研究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好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立项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规范的结项鉴定工作,并提供有关研究成果的材料。并由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审核、签署意见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鉴定、验收事宜,方可结题。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成果的认定,以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对于要求鉴定或验收的研究项目,项目完成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全套研究资料,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项鉴定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向科研处登记备案,并上交有关研究成果和总结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基金项目,其最终成果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须按相关规定标注。

第二十四条根据科研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方案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校级项目管理办法参照纵向项目的模式。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提出结项申请,科研处审定。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凡研究周期为一年以上的校级项目应有明确的中期研究目标和成果,项目组要主动配合学校科研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因负责人人为原因导致项目成果无法达到立项所承诺的,学校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项目研究或酌情要求返还项目经费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校级及以上各类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结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无故不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不按时结题(超过研究期限或申请延期的研究期限)、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主观原因中断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做如下处理:

1.冻结项目经费。

2.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酌情追究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责任,给予项目责任人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3.学校可根据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建议更换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4.不按期结题延期2年以上的项目,科研处将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项并如数追回已拨经费,并扣除项目负责人的绩效收入等有效措施如数追回相应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与二级学院应密切合作,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跟踪检查。项目组应主动认真地予以配合。科研处每年按完成相应科研任务计算科研分,无故逾期结题者不计算科研分。科研成果列为二级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及教学科研人员评审职称、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我们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范围内使用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拨款类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给我们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们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们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指与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开发、技术服务项目研究经费。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纵向项目相关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对科研经费收取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技发展和科研管理事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由科研处负责发放“科研经费卡”,经费各项开支分别不得超过经费卡规定的限制额度,并附以相应的报销凭据。课题结项鉴定后三个月内课题组结清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项目经费预算由科研处会同学校财务处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申报表(合同)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横向科研项目预算中应当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技术和劳务酬金的比例。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类纵横向项目,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科研项目经费的,需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计部门共同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实施;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使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福利性支出。使用科研经费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的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书有明确经费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它的根据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1.人员费用: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人员费用支付比例为不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项目可达50%)人员费用可以支付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等费用。人员费用中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2.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及印刷费、差旅费(纵向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不超过30%)、通讯费(纵向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20%)、固定资产占用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水、电等费用。

3.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耗材费、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仪器设备购置费。

5.实验室改装费。含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含论文版面费)。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划拨的经费。

8.其它费用:科研经费(含配套)的10%可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培训进修、其中横向项目经费的此类开支比例可达20%,各项开支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9.利用科研配套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试制的样机属于学校财产,应登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图书需纳入学校图书馆登记管理。

10.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检测、加工或其它技术服务的横向项目,学校除按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外,必须按实到经费5%预留固定资产维护费,单独建帐并全部用于维修、更新设备。

以上各条未包括的属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批准。

第三十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科研合同的严肃性,按项目主管(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设备采购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合同监管、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科研处应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类科研经费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原因,经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对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后的结余科研经费、课题结题后经费迟迟不结账及经费多年挂账等情况的,学校将纳入科研管理经费统一使用。

第六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我们教职工的职务科研成果(以学院名义申报的各类项目科研成果)均属学校与项目组共同所有。

第三十八条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的申报、出让或转移,必须经学校同意后以888集团官方网站名义,由科研处在申请专利或成果登记后统一组织统一办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对外签订科研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学校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加强保密意识,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为了使项目成果及时、充分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避免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广告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技术,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之前必须由科研处进行申请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凡认为有必要的,均应申请专利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方可鉴定。

第四十条凡由我们教职工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项目组均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项目组须在办理结题时向科研处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按要求应归档的全部材料。项目结项鉴定一个月内,课题组应向科研处登记备案,并上交有关研究成果和总结材料。归档材料范围:

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项目申报书审批文件、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包括研究项目的依据性材料或选题调研材料)、调研报告、工作计划、方案、论证建议、年度研究计划、协议、合同、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及有关专家的指导意见等。

2.科研实验阶段:测试、观测、调查、考察等各种载体的主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划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实验方法、工艺流程、配方、数据处理材料、试制分析结果、研究过程编制的程序和设计图表、标本、样品等实物目录、年度工作报告和重要来往技术文件(在外单位测试的各种实验或实验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研究工作总结、研制报告、技术报告、论文、学术论着、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按不同科学类别准备的鉴定材料),申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会议材料(会议代表名单、专家签名单、会议议程、会议记录、鉴定意见等)科研投资情况和决算材料、技术鉴定证书等。

4.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与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科研成果登记表、成果获奖材料(奖状、奖章、证书)原件或影印件、专利申请书及专利授权材料。凡以学校名义申报或发表的论文、课题、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各类项目及成果均纳入学校科研计酬,其中专利奖励费归学校所有(可用于报销专利申报费开支)。凡以个人名义(未注明单位是888集团官方网站)申报或发表的论文、课题、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各类项目及成果学校不予认可,也不纳入学校科研计酬。

5.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成果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材料、转让合同、推广记录、反映意见、成果被引用和应用情况、成果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科研处对每个立项项目,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名义的科研档案。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技术资料、各种科研成果(论文、专著、报告)由作者本人交科研处登记后,由科研处保管并按人、按年度建卡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杭职院〔200938号和杭职院〔20095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